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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吉林省生物治疗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吉林省生物治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lin Society of  Biotherapy,英文缩写为JSB

第二条  本会是吉林全省从事生物治疗学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士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学术性的组织,经吉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法人团体,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生物治疗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和发展我省生物治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物治疗科技工作者,促进生物治疗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物治疗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提高,促进生物治疗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生物治疗研究成果的转化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吉林省人民医院院(长春市工农大路1183号,1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组织生物治疗界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二)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生物治疗科技知识。

(三)开展与兄弟学科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和相互协作。

(四)评选和奖励优秀生物治疗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和发现、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生物治疗学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五)编辑、出版、发行生物治疗学科技刊物、教材、音像制品。

(六)开展与生物治疗有关的技术开发和社会咨询工作,组织会员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战略、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技工作方针的制定或决策,提供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生物治疗学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组织举办技术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八)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生物治疗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在临床、教学、科研及科技开发和药厂、新闻出版等部门从事生物治疗学工作并:

1.具有助研、讲师、主管技师、主管药师以上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或更高学位的生物治疗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者。

4.虽仅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但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生物治疗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者。

5.热心本会工作,曾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非营利机构,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讨论决定本会事宜的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其论文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录用。

4.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所选派的人必须是会员。

6.本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及学术会议,会员可优先参加并减少收费。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遵守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县会员按规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改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五)通过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举办学术表彰活动;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须体现老、中、青结合的梯形结构,每届成员更新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学术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四)制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查财务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风正派,有一定学术水平,在学术活动、临床工作、科普、教育和编辑出版方面有贡献和有代表性的生物治疗工作者;

(三)在生物治疗学领域中有较突出的成绩,有开拓精神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四)热心学会工作,在省、市卫生系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一定号召力和组织工作能力者;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工作会议不得少于2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以到会者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三次以上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例会,将不能作为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员;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讨论,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权:

(一)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接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代表本会与兄弟学会开展工作交流与协调;

4.主持本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本会副理事长职权: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临场工作时,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职权:

(一)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理事长,组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3.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4.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本会副秘书长职权: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临场工作时,受秘书长委托,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某一方面或某一方向的活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一般应由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受主任委员的委派开展某一专项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聘任1名秘书,处理文字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委员会的调整或撤消,要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及其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受我会委托管理我会财务;有条件时,可设立独立的账号和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担任,按国家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人民医院 中国免疫学会(CSI) 吉林省免疫学会 中国免疫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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